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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ZC2020051232 |  2020-07-23 |  165
描述: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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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指导意见》强调,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充分发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 受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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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7-693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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