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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21-04-21 |  3624
描述: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发文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的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统计分类标准。新分类是在已有分类基础上进行的再次修订,并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实施。

一、分类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分类标准是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0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该分类首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启动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分类的实施摸清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反映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2012年,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国家统计局参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分类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使分类更加切合发展需要。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理应把这些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2017年6月30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同年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作为派生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客观上需要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是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修订形成的,并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相衔接。在修订中,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重点是调整了分类类别结构。

(一)分类定义和范围

新分类继续使用原分类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这一定义,其生产活动范围包括两部分: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二)分类编码情况

新分类新增设了分类编码,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46个小类。

(三)类别结构情况

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更好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在学习领会文化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分类类别共设置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根据活动相似性,在每个大类下设置若干中类、共计43个中类,在每个中类下设置了若干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46个小类。

全部活动类别可进一步归纳为两个领域,即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其中文化核心领域包括前6个大类、计25个中类和81个小类,文化相关领域包括后3个大类、计18个中类和65个小类。

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应的行业156个行业小类中(含18个“*”标识的行业小类)。

(四)新增分类内容处理原则

为确保新分类的文化特征,本次修订对新增分类内容继续坚持如下处理原则: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国民教育、餐饮等活动均不纳入分类,如茶叶种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艺术院校、咖啡馆和酒吧等服务;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如旅游、快递服务、互联网批发、综合零售等。

(五)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相比,本次修订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增设了分类编码,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层次和编码简洁明了。二是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其中包括了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观光旅游航空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文化设备和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等文化新业态。三是重点调整了分类的类别结构。分类的修订吸收了近年来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突出了文化核心领域内容,体现了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类别结构设置符合我国文化改革和发展管理的现实需要和认知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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